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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被电烧伤发包了也得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00:50 新晚报

  本报讯(记者于殿奎)一装修工为某家具公司安装展示灯,推电闸时,电闸冒火将装修工的脸、手等多处烧伤。装修工要求家具公司赔偿,家具公司称已将工程承包给他人,因此不负赔偿责任。装修工将家具公司告上香坊区人民法院。

  王宏为某家具公司展厅安装展示灯,当安装到第六盏时,电闸掉闸,他再次合闸时,电闸突然冒出电火将王宏的脸、手、胳膊及前胸等处烧伤。王宏出院后要求家具公司赔偿其各类损失,但家具公司称,他们已与李某签了装修合同,王宏是李某雇的,与家具公司没关系,王宏也不是电工,缺乏使用电器的常识,系违规操作,由此造成的伤害,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香坊区法院判决:家具公司赔偿王宏住院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驳回王宏提出的要求家具公司赔偿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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