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休假工作照常没啥说法工资照旧节日加班费投诉最“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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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00:51 新晚报 |
本报讯(记者倪文凤)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春节7天长假刚过,就迎来打工者投诉高峰,其投诉热点集中在老板给支付的假日加班费上。 “必须加薪”变补休 一些饭店打工者反映,由于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订餐者多,他们没有休息,可老板没给他们加薪,只说给补休。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指导处有关人士介绍,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凡在法定休假日(今年春节期间的9日至11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今年春节期间的12日至15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安排补休,则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根据规定,在休假日加班,不能从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而在休息日可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也就是说,春节3天法定休假日加班,必须“加薪”,4天休息日加班可补休。 工资就低不就高 一些打工者还反映,老板加薪的工资基数就低计算,休假日明里是加了3倍薪水,但实际上打工者却吃亏了。加薪的工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呢?据介绍,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协商明确,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如果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当地最低工资计算。 工资计算有学问 投诉中,一些人表示不明白“日时薪”怎么折算,还有人反映一些用人单位把员工当成“计时工”,甚至“白用工”,为此本报请权威人士解答相关问题。据解答: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月工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