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市区月最低工资: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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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01:05 北方晨报 |
本报讯记者王丽颖报道昨日记者获悉,经辽宁省政府批复,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确定,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5元。 根据辽政[2005]23号文件,鞍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部分。月工资最低标准部分,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由290元调整为400元;海城市由250元调整为380元;台安、岫岩由230元调整为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部分,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为4.5元;海城市为3.8元;台安县、岫岩为3.3元。其中,月工资最低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鞍山曾两次调整过月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为2000年制定的,已不能适应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需要,调整势在必行。据悉,确定标准时,须参考当地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职工月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则让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也有了保障。此标准在月工资最低标准的基础上,考虑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险费,以及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就业人员在工作稳定、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待遇等方面差异的因素。此外,此次最低工资的调整,还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都列入到政策规定中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