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公司被判付医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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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01:08 京华时报 |
作者: 邹桂来源: 未给的哥上医保 医疗费用无法报销 本报讯(记者邹桂通讯员高志海)未给的哥办理医疗保险,致使的哥袁某无法报销医疗费用。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渔阳联合出租汽车集团为袁某补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交足公司应交的保险数额,支付医疗费3.1万余元。 2001年6月1日,袁某与北京渔阳联合出租汽车集团签订了劳动合同。随后,袁某按规定交纳了4万元的车辆保证金。然而,对方却未按规定为袁某缴纳医疗保险。2003年4月初,袁某被诊为心脏病。4月29日,在袁某的申请下,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04年1月7日,袁某在医院进行了心脏手术,但由于出租汽车公司未给袁某缴纳医疗保险,致使袁某无法报销医疗费用。 为此,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4年4月30日,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袁某的申请。无奈之下,袁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并判令出租汽车公司为自己补缴医疗保险费用,支付3.1万余元医疗费用,赔偿工资、经济补偿费等4.88余万元。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出租汽车公司理应为在公司工作的袁某办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由于渔阳出租车公司未为袁某办理医疗保险,致使袁某在患病后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渔阳出租汽车公司应为此承担责任。为此,二中院终审判决渔阳出租汽车公司为袁某补办工作期间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承担应缴的保险数额,并支付医疗费3.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