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数贪官栽在“节日腐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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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01:24 现代快报 |
节日腐败常常是在节后案发。南京市检察院的相关人士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了“节日腐败”产生的原因,并提醒相关当事人争取主动、尽早上交。 据检方介绍,2004年全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98件受贿案件中,发生在节日期间的有50件,占51%。可见,行贿、受贿双方借着节日贺礼的幌子犯罪已经成为受贿犯罪的一个重要形式。“节日腐败”呈4大特点 1、隐蔽性强。“节日腐败”往往披着一层温情的面纱,一些人考虑到平时给领导送钱送物有贿赂之嫌,于是便挑选重大节日登门拜访进行“表示”,而相关官员也会借着过节,给受贿找个合理的借口。如原六合县常务副县长郑崇新首次受贿行为就是发生在1994年春节期间,当时他收受了彭某送的人民币4000元后,便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等7人在税收返还、工程承包、职务升迁等方面牟取利益,之后共17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6.3万元以及情侣表一对、金箔画一幅。经查,郑崇新的17次受贿中,有10次发生在春节期间。又如,原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朱其芳第一次受贿就是在1999年春节收受姜某送的人民币2000元。 2、“习惯性受贿”现象普遍。就行贿人而言,有了第一年,就有第二年、第三年。而受贿人由于已收受过该人的贿赂,第二次就更加容易收受,同时收受其他人的贿赂也就“顺理成章”,从而形成节日受贿的习惯性。如原南京理工大学基建规划处副处长陆志宏曾12次收受通州市长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杨某贿赂共计50万元人民币,全部发生在“中秋”和“春节”两个节日期间。 3、范围广泛。从“节日腐败”的领域看,有政治领域的腐败,如买官卖官;有经济领域的腐败,如打通审批等关节,以小钱换大钱;也有生活领域的腐败,如公款吃喝等等。如,向原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周秀德行贿的4人中,姜建初从宜兴市供销合作社主任、宜兴市副市长(副处级)的位置上被提拔为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副厅级);吴某从县级市供销合作总社被调动到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并被提拔为处级干部;李某原在某某供销合作社担任领导期间已经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为逃避制裁,通过向周行贿,被调动到省供销合作总社直属公司任职等。 4、表现顽固。近些年来,对“节日腐败”现象,国家几乎年年都在三令五申禁止,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仍时有复发,甚至呈愈演愈烈之势。如原南京理工大学基建规划处副处长陆志宏,从1997年春节前至2004年3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等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52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9.4万元。在这52次受贿中,近80%是发生在传统节日期间。“节日腐败”打着温情幌子 “节日腐败”产生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1、过年过节有借口。行贿人在春节期间以拜年为借口上门行贿,这与在平时工作期间登门造访相比,不仅有着“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礼好收”的“优势”,且更私人化,可以远离组织监督。而受贿人容易认为对方来拜年与平日工作无关,送钱送物是出于节日习惯,使其丑行更加隐蔽。 2、易被认同。节日期间的贿赂带有相当大的普遍性,很多当事人甚至有“法不责众”的心理。而节日期间行贿的方式不外乎是给孩子压岁钱、看望老人、拜年时送些昂贵的礼品、直接赠送各种代币券等,一般数额不会太大,够不上犯罪标准。 检方认为,打击“节日腐败”,首先要加大惩处力度,设置“‘节日腐败’高压线”。各部门应及时督促检查,对节日期间违规收受各种礼品、礼金的人,一律先行免职,再按规定处理。特约记者崔洁快报记者丁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