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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蔡豪文的量刑问题应该慎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05:09 中国青年报

  对于A级逃犯蔡豪文落网的消息,公众备感欣慰的同时,随即将注意力转移至蔡豪文涉嫌哪些犯罪,可能被判多少年刑罚上来。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尚未开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检察院一位处长却告诉记者,从蔡豪文的整个犯罪过程看,如蔡豪文如实交待犯罪事实,量刑应该不会超15年。(2月8日《京华时报》)

  检察机关对蔡豪文的量刑“预测”,尽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的好奇心,但笔者认为,这种“预测”不符合法律程序,非常不妥。

  首先,检察机关对蔡豪文的“量刑”涉嫌越权。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有权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而检察机关只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行使的是起诉权,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定罪量刑的建议,却没有权力也没有资格对被告人进行实际的量刑。“应该不会超15年”的判断,实质上是一种先行量刑,是检察机关不慎言的表现。

  其次,检察机关对蔡豪文的“量刑”涉嫌轻率和武断。即便将检察机关的这种“量刑”当作量刑“预测”,但在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就作出量刑判断,也是轻率和武断的。因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检察机关所获得的一切关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材料都是不完整的。正如延边州检察院副检察长范宝坤所言,“目前案情的关键在于通过审讯,了解来龙去脉,核实相关情节及数据。”另外,能否构成自首,有没有从重、加重情节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目前都还不清楚。在此情况下,检察人员就先预测量刑,显然有程序颠倒的嫌疑。

  事实上,检察机关谈论蔡豪文的量刑,是一种典型的先入为主,也是一种有罪推定,不仅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和司法机关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的原则,而且还会误导舆论和公众,容易形成不良引导,造成“舆论审判”和“公众定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机关的侦查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最终不利于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慎言”,是现代司法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承办的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应对案件随意发表评论,更不能提前“透露”认定犯罪情节及定罪量刑的有关内容,因为哪怕是工作人员的“闲谈”,也会被公众当作“官方声音”和“正式表态”,不仅会信以为真,还会广为传播和议论。而一旦最终结果与被公众误认的“官方声音”不一致,将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对司法机关来讲更是如此。罪与非罪,定罪量刑,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没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前,任何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判断都是不合适的。

  作者: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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