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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局有关负责人释疑 预征增值税并非提前收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08:4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庄淑莹)广州市决定2005年1月起对土地增值税实行定率预征的方案出台后,在社会引起强烈反映,有纳税人认为“预征土地增值税就是变相地提前收税”。但昨天广州市地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笔者采访时指出,这是对新实行的增值税预征方法的误解。

  广州市地税局税政处张月群处长指出,实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并不是提前收税,而是取得销售房产收入就是纳税义务时间已经发生了,按规定就应该申报纳税,只是由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扣减项目,房产开发的成本核算又比较复杂,没有竣工结算就可能无法准确核算成本,也就影响了准确核算扣减项目,在不能按实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而暂按预定的比例来征税的一种简易征收方法。这种征收方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是有法可依的,这是保障国家的税款及时入库,堵塞税收征收漏洞的有效措施。

  据了解,在广州市开发房地产的纳税人,出售自行开发房产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期限为一个季度。当出售自行开发的房产时,在季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就上季度内出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全额,按照适用的预征比例计算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并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就是说,纳税人在2005年1月1日起到3月31日止,如果取得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收入,就要在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交纳一季度的应交土地增值税,按季如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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