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要发“三薪”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10:06 南京报业网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肖姗)春节期间加班费该如何计算?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春节期间前三天加班须补钱,后四天可补休。 据介绍,在春节7天长假中,2月9日至2月11日是法定休假日,12日到15日是法定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工资也不相同。按《劳动法》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凡在9日到11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2日到15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因此,“春节”前三天加班须补钱,后四天加班可补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特别提醒,初一至初三,兼职者值班、加班也应有“三薪”。 计算加班工资时,劳动者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时间,分别按20.92天和167.4小时计算。春节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编辑 云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