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女工生产有了保护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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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11:21 淄博新闻网 |
本报讯 (记者刘洪霞通讯员马光明王晓楠)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淄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事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收支挂钩、定额调剂的原则。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生育保险基金不计缴税费。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向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管理费中列支。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企业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为企业所有职工工资之和,其中,职工本人月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缴费工资,计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本人月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企业依法终止后,企业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被拍卖、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企业,由接收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破产时,应当依法从破产清偿资金中一次性缴纳欠缴的生育保险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统筹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 生育津贴按职工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具体标准如下:(一)妊娠37周以上生产或者妊娠满28周、不满37周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二)晚育的增加2个月生育津贴;(三)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或者死胎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按半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除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据实报销外,其他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具体标准如下:(一)妊娠37周以上生产或者妊娠满28周、不满37周早产的,定额为1500元;(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或者死胎的,定额为400元;(三)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定额为150元。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一)难产的增加定额2000元;(二)生育并发症按5000元限额据实报销。违反规定最高可罚万元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二)在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企业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生育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数额的。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