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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未办理登记手续过继女无权继承遗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15:31 大众网-农村大众

  近日,莒南县法院审结一起过继女要求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继承人刘甲的遗产房屋等物品由其弟刘乙、其妹刘丙继承;刘乙辩称刘甲遗产应由过继女刘云(化名)继承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刘甲与刘乙、刘丙是兄妹,刘甲系长兄,三人父母双亡,刘甲无配偶、子女。2002年11月份,刘甲患病期间经本村干部张某证明与刘乙签订过继协议一份,内容为:因刘甲无妻子儿女,刘乙自愿将12岁的长女刘云过继给刘甲名下,刘云为刘甲养老送终,刘甲家产由刘云所得。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其他的合法收养手续,刘甲与刘云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刘云亦未对刘甲履行赡养及送终义务。2003年6月,刘甲病故,刘甲留有遗产房屋3间、南屋两间及其他家具物品一宗。后刘乙与刘丙因分割刘甲遗产发生纠纷,刘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刘甲的遗产。庭审中,刘乙主张其女刘云已过继到刘甲名下,刘甲遗产连同一处空闲宅基地(无土地使用手续)均应由刘云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刘甲遗留的空闲宅基地,没有土地使用手续,其所有权归集体,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刘乙、刘丙作为刘甲的同一顺序继承人,对刘甲的遗产均有继承权;被告刘乙辩称其女刘云已过继给刘甲,因双方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且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刘云亦未对刘甲履行赡养及送终义务,故要求刘云继承刘甲遗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刘甲与刘云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的生效要件。即在符合收养条件后,还必须经过登记这一程序要件,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本案中,刘乙虽将女儿刘云过继到刘甲名下,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刘甲与刘云之间也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该“过继”不能等同于收养关系成立,二者也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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