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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被改毁约有理?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实质影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02:05 新晚报

  本报讯(记者于殿奎)丈夫去世后,妻子拿着一张改动后的欠条,找到出具者索要20万元设备款;但出具者认为,欠条被改动,就改变了当初的约定,拒绝还款。法院判决:欠条虽有改动,但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出具者全额给付设备款。

  2003年5月,王女士的丈夫将一批工程设备转让给张某,张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同年6月,王女士的丈夫因交通事故去世,王女士多次向张某要该设备款,但张某一直没给。

  王女士将张某起诉到香坊区法院。张某称,自己虽然出具了欠条,但它属于一种协议性质,自己同意接收设备是为了照顾王女士的丈夫,双方不属于买卖行为。另外,欠条上已约定设备款将用王女士丈夫承包工程中的上缴费用抵偿,因此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但可将接收的设备还给王女士,欠条中书写的“贰拾万元未付款”中的“元、款”及“如没有工程承包,此款于2003年底以现金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系王女士后添加的,不属于当初的约定。

  法院认为,王女士丈夫与张某的约定合法有效,作为合法继承人,王女士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张某索要20万元设备款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欠条中后添加的部分,因对此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实质性影响,因此,王女士与张某的债务关系成立;张某在与王女士的丈夫约定价款的同时,接收了工程设备,说明工程设备所有权已转移给张某,两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张某提出设备款用2003年内的工程上缴费冲抵的约定,因王女士的丈夫已死亡,张某要求用工程费冲抵设备款已不能实现,因此该项理由不成立。最后,法院判决张某给付王女士工程设备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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