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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未放车棚丢了白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02:20 现代快报

  快报讯(记者马乐乐)摩托车在小区内丢了,车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近日他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原因是他没有将车停放在专用车棚内。

  丁先生家住江宁某小区,按规定,他每月向物业公司交纳12元的服务费。去年9月的一天晚上,丁先生将摩托车停放在自家楼下,次日上午发现该车被盗。由于该案一直没有侦破,丁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对丢车也负有责任,为此将对方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他说摩托车的丢失是由于被告长期以来疏于管理造成的,因此,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在该小区,物业公司建有专门停放车辆的车棚,派人收费统一看管。原告的车辆是放在自己的楼下丢失的,原、被告之间没有发生保管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从双方都认可的《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证据来看,物业管理合同中不包括车辆停放和保管。本案中,原、被告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就车辆的保管达成协议,原告也没有将摩托车停放在被告的专用车棚内。据此,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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