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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着手组织评估证券机构和托管银行的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08:41 新华网

  昨日,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及《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规定了保险资金托管银行的资格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比例等相关事项。

  这两个文件和2月15日中国保监会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共同构成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对托管人的基本条件、主要职责、选择程序、托管协议、业务规范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规定,首次引入了独立的第三方托管。

  中国保监会在《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建立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一是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

  二是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含投资连结、万能寿险产品)的20%;

  三是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

  四是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五是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可转换债券转成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转入本公司股票投资证券账户,一并计算股票投资的比例;

  六是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股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股票投资的资产基数和投资比例。

  另据了解,目前保险监管部门已经根据规定,组织专家团队,对提出申请向保险机构投资者出租专用席位的证券公司和提供受托银行服务的商业银行的资格进行评估。(记者卢晓平)(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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