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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接孩子遇车祸不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09:29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王骞)女职工加班期间外出接孩子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此事能不能算做工伤,职工家属能否得到相应赔偿?在宝山法院一审认定此事不算工伤后,近日,上海市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决定。

  2003年12月10日17时50分许,本市某服饰厂女职工王某骑自行车途经宝山区月罗路、月新北路口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她的丈夫小陈认为,王某是在离开工厂的途中遭遇的意外,应认定为工伤,遂向宝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去年6月18日,劳保局认定此事不属于工伤。小陈遂将劳保局和王某生前的工作单位一同告到了宝山法院。

  法院最后认为,王某的确是在加班时间擅自离岗,在接孩子的途中遭遇意外身亡;但我国尚无将职工接孩子一事纳入职工工作范畴的法律规定,所以不能认定王某是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此外,从王某单位到住地中间无须经过事发地点,所以,她的遇难地也不是在其下班途中。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此事不符合工伤范围。法院据此驳回了小陈要求认定此事为工伤的诉请。

  庭审交锋

  劳保局:擅自离厂不属工伤

  在法庭上,宝山区劳保局指出:根据他们的调查,事发时,王某本应留在工厂内加班,但她未请假就擅自离厂去接孩子,事发地也并非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她所遭遇的不幸不属工伤。

  受害家属:无证据证明其未请假离岗

  小陈认为,劳保局没有证据证明妻子未请假就擅自离岗,也不能证明她离开工厂的真正原因。况且即使妻子是在加班时间离厂接孩子,事发时间也是常规的上下班时间;而《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上下班途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一定要是单位到居住地的“两点一线”,所以,即便是绕道接孩子,也仍然符合《条例》可以认定的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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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与工作相联系的其他因素造成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视同工伤的,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以及在抢险等事件中因公受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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