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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高考”成为优惠条件拷问起点平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0:45 红网

  北京为吸引和鼓励金融机构在北京发展的16项政策日前出台,并于本月1日开始实施。包括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可在京参加高考,录取时与北京市户籍考生享受同等待遇等。(见《竞报》2月16日)

  笔者无意对北京的这项政策进行评说,只是觉得当把在北京参加高考作为一项优惠条件时,就告诉我们,“在京高考”似乎已经成为一项特权,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机制已经失效了。这项政策实施的后果就是让一些“高考移民”正常起来。我们知道,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同类学校的录取线往往要比其他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低80~100分左右。如北京的高校尤其是名牌院校众多,由此造成高考录取分数线比其他省份低,在北京参加高考能享受到众多的好处,让不少人趋之若骛。

  但是把这种“录取分数线差异”作为优惠条件合适吗?公平吗?事实上,“高考移民”就主要源于差别录取分数线,而实施差别录取分数线主要是出于教育公平的考虑,适当照顾教育欠发达地区的学生。但现实的结果是既使教育发达地区的人们感到不公平,又没能使教育欠发达地区的人们感到公平,还滋生了很多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实践证明,教育欠发达地区录取分数线略低政策实施了几十年,并未实现提高教育欠发达地区的教育乃至经济水平的初衷。

  之所以把“在京高考”作为优惠条件,在于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总供给能力不足,教育大众化尚未实现,也在于地区间教育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但是这种优惠条件的出笼,却对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利造成了伤害,直接的后果就是起点的不平等。因为对于每一个受教育者个人及其家庭来说,教育利益分配并不直接体现为金钱、物质、权力、地位的分配,而是表现为个人身心的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发展条件的分配和发展水平与资格的认定。而受教育者及其家庭凭借自己所获得的身心发展水平和资格认定,可以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其他物质和精神利益。只有做到教育利益分配的公平性,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公平,也就是实现教育活动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但是当“在京高考”成为一项特权时,就意味着教育的起点公平已经遭到了破坏。

  追求教育平等和教育公平是我国教育政策基本的价值选择。公平概念在法理学意义上应包括四种含义:一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指机会均等,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前程为人人开放”。三是指分配公平,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每个人获得与自己投入的有效资源相称的收益。四是结果平等,指人们在最终消费上的平等。按照公平的法理学含义,从制度层面上来看,教育公平就不仅仅是一种公平分配资源的理想,它还是一种保障公平理想实际操作的救济规范和法制制度。高考制度不仅仅是一种教育制度,而且也是一种社会制度。教育公共政策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健康发展,而且涉及到千百万学生和家长的实际利益。因此,拷问“在京高考”成为优惠条件就有了必要性。(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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