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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赔偿案执行率100%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07:07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讯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从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至今10年来,我省共审理国家赔偿案件4590件,决定赔偿金额1730余万元。而且案件执行率达100%。

  根据规定,公检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当事人财产,错误拘留、逮捕、判处刑罚,都应该给予国家赔偿。10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4590件,其中,受理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各类司法赔偿案件738件,决定赔偿的313件,赔偿金额计825.82万元;受理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3852起,赔偿金额905.17万元。

  虽然国家赔偿的最终决定权在法院,但法院在错误裁判后,也常常成为赔偿义务人。前不久,由于一起债务诉讼案件的需要,某县人民法院查封了当事人冉某的一台变压器。后查明,该查封行为错误。但此时,该变压器已经处理完毕。由于无法返还变压器,冉某申请国家赔偿。后经所在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在该变压器无法执行回转的情况下,县法院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于是作出要求县法院赔偿当事人损失6800元的决定。目前,该决定已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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