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行政奖励实行申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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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11:18 新华网 |
从2月1日起,宁夏各级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以及人民团体对个人和单位进行行政奖励,不能再随心所欲、各行其是,要实行申报制度。 针对目前行政奖励过多过滥现象,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出台《自治区行政奖励办法》。《办法》规定,行政奖励实行申报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实施政府奖励或者联合奖励,应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行政奖励立项审批表》。拟奖励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应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实施奖励机关作出相应奖励决定并将相关材料归档。对同一事迹的个人和集体,上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给予奖励的,下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 《办法》还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嘉奖、记三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实施的联合奖励只授予荣誉称号。 《办法》中指出,政府奖励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联合奖励3年至5年进行一次。对在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定环境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以随时给予奖励。在奖励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超过奖励总人数的30%,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记者吴海鸿)(来源: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