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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报废车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0日07:33 大连日报

  本报讯(侯德伟陈延杰记者孙健)目前,随着购车族的不断扩大,不但促进了汽车行业的繁荣,也推动了“二手车”市场的发展。最近,金州区的胡先生却掉进了“二手车”的陷阱里,最终告到法院才讨回了车款。

  一向喜欢轿车的胡先生经过多方考察,看好了李先生准备出卖的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购车前,他仔细检查了车辆状况,从车外到车内,从发动机号到车架号,还亲自开了一圈,觉得车况不错后,又询问了有无违章记录、闯没闯过红灯等问题。直到消除了所有疑虑,他才与李先生签订了“购车协议”。协议约定:李先生将桑塔纳轿车卖给胡先生,购车价格人民币4万元整,买车前发生的债务、交通事故由李先生负责;李先生保证该车没有做过出租车,没有闯红灯记录;李先生负责车辆过户时到场,如不能过户,修车所发生的费用由李先生负责赔偿。

  胡先生将轿车买到手后用了没几天,车却坏了,花了2000元才将车修好,这使他产生了疑问:这辆轿车会不会有其他问题呢?他找到李先生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可李先生一拖再拖,就是不帮助办理过户手续,这更加大了他的怀疑。胡先生随后到车辆管理部门查出了一身冷汗:原来,这辆车的车主是王某某,于1996年3月20日初始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按照有关规定,到2004年3月20日达到强制报废期限。胡先生这时才知道,自己花4万元买的轿车,原来是一辆报废的出租车。

  胡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返还购车款4万元及修车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先生辩驳说: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的,因而合法有效,不同意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一是本案的被告不是车辆所有人,其取得的只是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没有取得处分的权利;二是被告隐瞒了桑塔纳轿车原系出租车的事实;三是根据国内贸易部《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报废车不准许买卖。因此双方的合同应为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返还原告胡先生购车款4万元及修车费用2000元,诉讼费1990元由被告李先生负担;原告胡先生将桑塔纳轿车返还被告。

  法官在结束此案后告诉记者,购买“二手车”固然经济实惠,但其中隐含的猫腻也着实让人大伤脑筋。比如,根据国内贸易部《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一)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二)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而目前买卖报废车的现象并不少见,这就为购车者保护自己的权益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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