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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人命只值20年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0日10:40 广州日报大洋网

  廖祖笙

  2月17日《竞报》刊载的一条消息让笔者深感震惊。报道称,2月14日发生在辽宁孙家湾的煤矿事故,再次引发人们对煤矿事故频发原因的深层思考。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我国拟制定统一的伤亡赔偿标准,如果责任全在企业,对一个青壮年的赔偿额度最高是20年的工资,依据是当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资。

  出了人命,最高只赔20年工资,这让笔者心中顿生质疑,如鲠在喉,不得不说。

  质疑一:我们常说生命是无价的,出了人命最高只赔20年工资,其前提还得是“如果责任全在企业”,这等于是在给人命明码标价。不少省区的平均工资不过是数百元,这就是说,一条人命在这些省区最高也不过就是值十几万元。许多专家、学者言必称“与国际接轨”,试问:此前有过给人命明码标价的“国际惯例”吗?

  质疑二: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每个省区的平均工资都各不相同,依据此赔偿标准,工人在贫困省区的工作中死于非命,和在经济发达的省区死于非命,领取的赔偿金肯定不同。试问:贫困省区的工人,就比经济发达省区的工人命贱一些了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是否得到了体现?

  质疑三:为什么规定的是赔偿标准的上限,而不是下限?这样的法律,维护的是谁的利益?死一个人,最高也不过就赔十几万元,投资安全设施却可能要数千万元,两相权衡,矿主会不会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定,而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把矿工往险象环生的井下赶呢?

  质疑四:当蛇蝎心肠的矿主觉得某些矿工特“刺头”时,明知井下的安全状况不适合作业,为了清除障碍,他仍敢安排“刺头”的矿工去死,不就是赔那么几个钱吗?如此法律的出台,会不会在无形中衍生人为的安全事故呢?

  质疑五:报上说,富人的狗被汽车撞死了,也敢开口索赔5万元。伤亡赔偿标准的“最高”额度被法律条文所卡死,还附有“如果责任全在企业”的前提,一个人死了,会不会死得还不如一条狗?赔偿的标准制定得如此之低,能震慑黑心的企业主,“促使企业重视安全投入,真正意识到预防的重要性”吗?

  质疑六:对一个青壮年的赔偿额度最高是20年的工资,依据的是当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资。这等于是在告诫企业达成默契,集体不给劳动者涨工资,因为一涨工资,不但增加了企业眼前的用工成本,还将留有“后患”。如此规定,劳动者的利益又从何保障?

  总而言之,倘若这样的法律出台,是对生命的一种亵渎,只会走向愿望的反面并遗患无穷。(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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