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对待生命的法律才能让公众信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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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00:23 红网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国家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其中包括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见《信息时报》2月19日) 换句话说,就是发生交通事故时,获赔标准无城乡区别。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是公民,仅仅因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户籍制度差别,在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灾难时,得到的补偿是有很大差距的。重庆綦江彩虹桥塌毁死难者的赔偿,除每位死难者家属获2.2万元精神安慰费外,有城镇户口的,每人再发死亡补偿费4.8456万元,而农村户口的,则只发2.2万元。为何生命贵贱如此悬殊?只因为一个是城里人,一个是农民。以致有人发出了“人有命贱和命贵之分”和“农民命贱,居民命贵”的结论。在这种背景下,审视广东省出台的规定,就让我们认识到了人必须作为目而不能作为手段加以对待。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必须受同等的尊重与对待。 广东省出台的规定是尊重人权的显现。人权简单地说就是每个人都拥有或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城市和农村的区别,就运用经济学上的方法,把人的生命分为三六九等。对人的生命,不能只关心如何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利益,而应该看是否得到了公正对待。唯有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因为生命属于每个人只有一次。没有人的生命存在,一切都将变得毫无意义。在人们的生活以现实生活为主,人首先要活着,因此生命权最为重要,是人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我们知道,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的强制性力量,它支配着个人,使个人顺从。每个社会成员也都有遵从法律的义务。然而,人们之所以要遵从法律,不是因为我们已经制定了某种法律,或者是通过多次选举决定了法律,而是因为法律表达了公民的意志,它是一种善的东西。我们之所以应该服从它,是因为我们希望它成为法律。法律是一种秩序,秩序是我们人类和谐生存的条件,是“安全、有序、可预见、合法、有组织的世界”得以形成的前提,我们不可能设想一种没有秩序的人类生活。问题就在于我们应当基于什么样的道德基础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实现这种秩序。在现代社会中建立和维持一种社会秩序并不是困难的事情,通过纯粹的暴力或通过专横的法律规定都可以达到目的。但是这样得到的秩序缺乏合法性和正当性。在法治和民主的时代,绝不允许不择手段地实现秩序。立法必须以人为本。法律只有全面反映时代的文化道德精神,才能成为人们愿意遵守的“善法”,否则它只能是强迫人们去遵守的“恶法”。笔者以为,站在这个基点上,更能理解广东省出台规定的意义。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深化期,法治社会正在形成当中。但是,在某些方面,法律还落后于社会现实,不能及时表达社会集体意识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行为已经为社会道德观念所否定,而法律却没有变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但要与社会认同的伦理价值相吻合,而且还要随时关注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社会集体意识的变化。获赔标准无城乡区别,就是关注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社会集体意识的变化的体现。(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