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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后 拖欠工资向谁要(职工热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04:48 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同志:

  我工作的企业由于效益不好,在2003年拖欠了半年多工资,我后来辞职另找了一份工作。最近,我去原企业讨要工资,发现原企业已不复存在,而是一分为二成立了两家新公司。这两家新公司都不认为自己要承担过去拖欠的工资。请问我究竟该找谁?

  成都 辛泉辛泉同志:

  据我们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同志了解,你向企业索要拖欠你的工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关于用人单位分立后,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当事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作了说明,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你在来信中并没有明确反映企业分立后承受原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因此,这两家公司都有义务承担支付原企业拖欠你工资的权利。

  ———编者

  《人民日报》 (2005年02月21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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