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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免职后处理”毋庸置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09:10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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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6日时评版有题为《质疑“先免职后处理”》一文,对一些地方为惩处腐败、煞住歪风而采取先免职后处理的措施提出质疑。笔者认为,此文诸多地方有失偏颇。在一些腐败现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当今,先免职后处理具有积极意义。

  各地推出的先免职后处理的治腐措施,针对的是一些我们三令五申但禁而不止且严重毒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行为,比如,买官卖官(跑官要官)、参与赌博、借机敛财等。这些年来,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但也总有一些人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上述行为在有的地方愈演愈烈,成了顽症、重症。沉疴当需用猛药,对这些腐败行为就得用非常手段。“先免职后处理”,就是一个严厉措施,告诫人们这些高压线是万万碰不得的,否则,不论情节轻重,至少先要丢掉“帽子”。

  同时,先免职后处理,更能为查处工作扫清障碍。现实中,常有一些领导干部收受贿赂、买官卖官、参与赌博等,群众也有举报揭发,但在很多时候以不了了之而收场,为何?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有关部门查处过程中,一些涉事官员仍有职有权,可以从中阻挠,群众对此也有顾虑,从而增加查处的难度。有了“先免职后处理”,就使查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笔者以为,“先免职后处理”的提法也是科学的。“先免职后处理”指先免去违纪违规者的党政职务,再按法律或党纪政纪的具体规定处理。免职不同于撤职,本身不是一种组织处理。如调查结果表明确有违纪违法行为,那就以法纪论处,该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

  至于《质疑“先免职后处理”》一文中提到的,一些领导干部的职务是当地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的要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对他们实行“先免职后处理”会影响法治。这其实是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先免职后处理”只是简约的说法,在具体操作中,当然会按干部管理的权限,遵循相应的程序进行,认为实行这一做法会影响法治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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