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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非等滞留列车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09:21 东方网

  为啥非等滞留列车才赔偿?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严宝康 2005年2月21日 9:20

  一列由上海开往南京的列车晚点近三小时,引起旅客强烈不满,其中14名旅客在该次列车上滞留四个多小时,要求给予满意答复。经过磋商,最后列车段工作人员向14名旅客每人支付了200元的误餐费和交通费,并派专车把乘客送回家中。(2005年2月19日青年报)

  刚刚读完这则消息,2月20日我赴南昌读书的女儿从列车上发来短消息,本该上午9点到达的列车直到中午12点多才到达目的地。还好,这趟列车上大多是“顺民”,是刚刚入学不久的大一学生,大家对晚点谁也没在意,就这样嘻嘻哈哈地出了站。

  的确,列车晚点原因很多,有可能是天灾人祸,有可能是自然灾害,但是,旅客从买票的瞬间起,就和铁路方面签订了“安全到达”的合同,除了不可抗力影响外,列车晚点实际损害了旅客的利益,不是一句“道歉”可以了得!《铁路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民法通则》也有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我不希望看到乘客以滞留列车的“过激”方式“维权”,这种做法不可取!列车已经晚点了,再影响它的下一轮运行就更不对了。这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及时离开列车,保证其正常运行,事后再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事故责任并寻求赔偿。作为铁路部门,也应该对自己的服务负有质量担保责任,火车不能在承诺时间内到达,本身就是违约行为,旅客有权获赔。而目前的法律法规包括铁路部门规章,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实际上暴露出《铁路法》在保障旅客利益方面的欠缺。

  如今旅客维权为什么这么难,为什么非要到采取“过激”行动滞留列车时才获赔?这样做会不会给人的印象是“会叫的孩子有奶吃”?而其它旅客的权益有谁来保障?对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漠然置之,是否有失公平原则?在国外,如果火车晚点,铁路部门是要给旅客一定补偿的。日本新干线铁路规定,列车晚点,铁路部门要支付一定的退票费给旅客。瑞典铁路公司对乘坐晚点火车的旅客实行经济赔偿制度。欧盟也宣布,将从2010年开始对欧盟成员国内的火车晚点给旅客以赔偿。在西班牙,铁路网公司早就明确宣布“不晚点5分钟”。如果晚点超过5分钟,将全额退票。

  我之所以唠唠叨叨说这些,无非是想说,火车晚点赔偿制度从表面上看会给铁路带来经济损失,其实它的“以旅客为本”的社会效益不可低估,既可提高铁路部门的信誉,也会给铁路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西班牙铁路网公司宣布“不晚点5分钟”后,正点率大大提高,因列车晚点赔付的车票费与它的最终收入数相比,几乎微乎其微。至于有人认为,“铁道部的规章制度里从来就找不到相关赔偿制度”,反映的正是公共运输机构制度建设的滞后。记得有这样一句名言:“世界上唯一不变的是变化。”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个不断“变化”的时代,每个人都应该适应这种变化,过去没有“法律规定”,不等于将来就不需要“法律规定”。不要到诱发了“过激”行为,才去赔偿;不要等公民将铁路部门送上了法庭,才想到完善机制!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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