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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于监护小童荡秋千摔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09:38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顺德讯

  (记者林燕通讯员伍健红) 未满7岁的小豪在顺德勒流一社区广场荡秋千时,不幸从秋千上摔下来,伤重死亡。小豪的父母遂将经营该秋千的广州某游乐玩具厂及居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近15万元。近日,顺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广州某游乐玩具厂经营者易某赔偿原告损害费2万多元。

  去年11月5日20时许,原告罗某携带未满7岁的儿子小豪去勒流镇光大广场散步。小豪一个人跑去广场玩耍,因为荡得很高,小豪不慎从秋千上掉下来,正好掉在秋千下面的地面上,此时秋千因为惯性撞过来,将小豪牢牢卡在秋千与地面之间。小豪的父亲将小豪送至勒流医院救治,但小豪因伤重不治死亡。

  原告小豪的父母诉称,勒流镇光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所有的游乐设施疏于管理,没有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豪死亡。

  被告广州某游乐玩具厂的经营者易某辨称,小豪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才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顺德区勒流镇光大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原告疏于监护,应负全部责任。

  法院:玩具厂承担30%责任

  顺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豪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始终处于被监护状态,原告胡某和罗某作为小豪的法定监护人,明知玩秋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疏于教养与管理,放任其在没有成年人带领下随意在公共场所玩耍,导致小豪从秋千上摔到地面,后因伤重不治死亡的事故,两原告依法应对小豪在脱管期间受到的损害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应负70%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易某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对两原告所受到的损害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光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对两原告的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广州某游乐玩具厂赔偿小豪父母损害费2万多元。(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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