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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少年船家摆渡失事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10:56 桂龙新闻网

  法院判决:

  负一半责任

  由于搭乘未成年摆渡的船只发生意外,导致两名乘客落水身亡。在事故中,一方是已做了事前提醒的未成年人,另一方是两个执意要上船的成年人,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这起事故的责任呢?

  年仅15岁的柳州少年黄小强生长在江边,自幼熟悉水性的他经常驾着小船在柳江上玩耍,偶尔也帮家里拉货送人。2003年9月11日晚10时多,正是天高月明的好天气,在洛埠码头附近的荷叶洲来了不少赏月游客。

  黄小强当时正划着船在荷叶洲附近玩耍,这时,一名游客叫黄小强用船将一些洲上赏月的人送回码头。黄小强爽快地答应了。就这样,一大群玩得尽兴的游客争先恐后地挤上了黄小强的船。黄开船前数了一下,发现船上竟挤上了8个人。黄小强劝说游客分两批回去,但游客执意不肯。兰秋和何明担心上不了船,还把船只从岸边推入河中,然后双双跳上船去。黄小强无奈只好开船。当船行驶150米至柳江河中心时,由于超载,小船进水沉没,兰秋和何明当场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海事局认定黄小强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兰秋的父亲兰一中将黄小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兰秋死亡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小强作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这次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及后果存在一定的认知局限,而两名死者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到搭乘没有营运资格的小船会发生事故的后果。法院判决,事故的民事责任由黄小强承担20%,兰秋承担80%。

  拿到一审判决后,兰一中很不理解,他认为,黄小强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他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兰秋并不知道黄小强为未成年人,也不知道自己所搭乘的船是没有营运资格的,因此在这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于是他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黄小强未满14岁时就离开家人监护外出打工,直至案发前,家人对他的监护都是一种放任的状态。黄小强经常无证驾驶无名小船在柳江河上,本身就是一种危险。由于监护人未履行其法定监护义务,导致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确实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兰秋应当知道黄小强当晚所驾驶的无名小船不是用于水路营运的船舶。同时黄小强也曾劝阻兰秋上船。

  二审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黄小强和兰秋各承担50%的责任。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

  法治快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谢文成 梁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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