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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条毛巾被罚两千元,法院判决:超市天价罚单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11:03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青岛2月20日讯身为超市促销员的董某因拿了超市仓库内的一条毛巾,却被超市罚了2000元。董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返还2000元钱,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00元。青岛市北法院近日对这起特殊赔偿官司做出一审判决:超市做法有失公平,返还董某2000元的赔偿费,但对董某的其他要求不予支持。据董某称,她原是岛城一家超市的一名奶粉促销员。去年4月10日上午,她在整理货架时因没有擦布,就从仓库里拿了一条无商标的毛巾出来擦拭货架。擦拭完毕后,她把毛巾放在一边。次日下午,超市防损人员让她承认盗窃毛巾的事实,并强迫她在赔偿协议上签字,并要交1万元。后将数额降到了2000元。董某随后向派出所报案。董某认为超市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自己有盗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超市撤销原先签订的赔偿协议,返还赔偿款2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超市方辩称,事发当天,董某从仓库拿了一条毛巾放进了裤袋内,超市的监控设备录下了董某的盗窃行为,双方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董某自愿赔偿2000元,超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因超市无法提供董某所拿毛巾的价格和型号,因此无法认定毛巾价值,也就无法确定超市的损失额度,由此可见,让董某花2000元去赔偿一条普通毛巾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审判决超市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董某赔偿款2000元。驳回董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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