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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破冰 七家银行抢争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11:08 水母网

  市场期待已久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工作终于“破冰”。昨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扫除了法规程序上的障碍,也是内地金融机构实施“混业经营”的第一步。

  据悉,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提出了设立基金公司的申请,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将综合考虑,选择试点银行,并采取多种模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

  据称,提交设立基金公司申请的已有7家商业银行,分别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资讯行情论坛)、浦东发展银行和交通银行。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基金模式、申请审批程序、监管部门如何进行跨市场风险控制以及三大监管层的监管分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工作已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

  根据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两种方式建立基金公司,一种是间接投资,即由目前已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另一种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对于后者,商业银行又可通过新设方式和购并方式来实现设立目的。

  《办法》主要还针对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关联交易、跨市场风险等问题进行规范,尤其对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的隔离机制以及三个部门的监管分工做出了具体规定。据悉,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条件、经营管理以及实际运作等,将按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适用于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此外,商业银行收购基金管理公司也将参照这一办法执行。

  众所周知,一旦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就等于我国即将打破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局面,使商业银行能够通过旗下的基金子公司,实现进入“混业经营”的状态。在我国股市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实现混业经营会否打破原先的壁垒,对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不利,一直为市场所担心。对此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这种经营风险是可控制的,相比商业银行设立证券或投行子公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子公司的风险要小得多。

  有关负责人称,证券经纪公司或者投资银行可能涉及股民账户资金、承销以及融资、融券等交易行为,而基金子公司从事的只是客户自愿选择的理财业务,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大多委托商业银行代为推销基金产品,这种业务基本上不涉及账户交叉和融资风险。

  此外,监管层还支持商业银行吸收境外战略投资者等合格机构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这将顺应金融业发展的潮流,且有利于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多元化经营,分散间接融资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编辑:傅鹏】(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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