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士提醒民工:没签用工合同就必须足额发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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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16:11 新华网 |
新华网成都2月21日专电(一珂、毛朝敬)为有效杜绝民工在“试用期”免费为雇主打工的不良现象,绵阳、成都、眉山、仁寿等市、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部分人士近日提醒广大民工:别被用工单位的“试用期”所欺骗,以免民工在“试用期”免费为用工单位打工。 根据有关规定精神,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试用期长短必须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时一样的最低工资标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等权益;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双方没签用工合同,就不仅不存在试用期,必须足额发放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