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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17:05 人民网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巩固和扩大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成果,保障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从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完善监督、强化自律等方面入手,通过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进一步促进律师执业活动和管理行为的规范化,培养律师良好的执业观和价值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

  2.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准入机制,确保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员具有良好的资质条件和道德修养,使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强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管理责任,使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监督惩戒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督,使律师行业的预警、监督、处理系统得到进一步完善;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保障机制,为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市场和政策条件,使律师的执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通过建立健全律师行业评价机制,构建科学的行业评价指标体系,使行业评价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得到进一步落实。

  二、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学习教育机制

  3.严格职前培训教育。建立统一的律师职前培训制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律师职前培训指导纲要》,规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省级律师协会在司法厅(局)监督指导下具体负责培训工作。职前培训侧重于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执业技能和技巧训练。

  4.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严格规定培训组织、效果考核、记录统计以及未按规定参加培训人员的处理等相关制度。充实和完善培训内容,结合律师队伍实际,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进一步改革培训方式,实行统一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5.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坚持不懈地加强律师队伍的政治理论、政治信念和政治思想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坚持诚信为民,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深入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律师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执业的水准。

  三、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准入机制

  6.加强实习人员管理。完善实习制度,防止实习走过场的问题。制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实习人员的管理以及实习的内容、要求、考核、评价机制等。建立实习人员指导老师制度,明确指导老师的责任。实习人员必须在运作规范、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职前培训和实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应予以批评和纠正。

  7.严格品行考核和审查。进一步健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品行考核审查制度,防止品行上有污点记录的人员进入律师队伍,确保进入律师队伍的人员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律师行业道德标准》。律师事务所建立对拟接收执业人员的品行考察制度,认真做好品行考察工作,考察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注意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料,并充分利用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查询系统等信息资源,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作出品行鉴定。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拟执业人员申请时,应当认真审查和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律师事务所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供虚假品行鉴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建立新律师辅导制度。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新律师的辅导工作,确定由执业技能熟练、职业道德良好的律师承担辅导任务,使新律师通过执业实践进一步领会执业操守,掌握执业技能,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他律师的关系,正确处理与法官、检察官和仲裁员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培育健康的律师文化。

  9.推行执业宣誓制度。明确执业宣誓是从事律师职业的必经程序。通过建立宣誓制度,进一步增强新律师的职业尊荣感和社会责任感,彰显律师职业的崇高与神圣,使其从执业之初就牢固树立忠于法律、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良好意识。执业宣誓由律师协会负责组织。

  四、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自律机制

  10.完善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并落实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制度,并将案件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办理;建立健全并落实统一收取服务费和办案费、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制度,防止和纠正通过律师个人收取和结算的做法;建立健全并落实统一管理各类法律文书,保证各类档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健全并落实合理的分配制度,提倡和鼓励律师事务所实行科学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科学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确保合伙所按合伙机制规范运行。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切实履行对本所合伙人及律师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完善质量控制程序,对律师办案过程实施动态监控,对违规律师要依照本所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惩戒违法违纪律师的同时,可视情况对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给予处罚。

  11.进一步增强律师协会的自律能力。要在实现“两个分开”的前提下加强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建设。律师协会领导机构的成员,要从行业信誉高、职业道德好、管理能力强、热心律协工作的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健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加强律师协会工作机构的建设,积极适应律师行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协会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之间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管理的效能。加强行规建设,通过制定完善业务规范指引、行业服务标准、律师惩戒规则和其他规范,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活动,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建立健全行业管理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律师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当前重点是建立两项制度:一是谈话提醒制度。律师协会对于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律师可以进行谈话提醒,并视情况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发出整改建议函,督促律师事务所加强自我管理,预防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二是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业务质量检查,是一种常规性、经常性的检查。每年都要组织人员到律师事务所实地检查或者调阅律师事务所有关资料。检查内容包括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律师执业质量情况、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等,及时发现和纠正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变事后惩戒为事前、事中的防范与化解。

  12.改革和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强制性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从2005年1月起要逐步改革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由合伙人购买保险的责任保险制度。合伙律师事务所执业责任保险费用,必须全部由合伙人承担,不得转由一般律师承担。

  13.进一步规范律师流动秩序。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流动的管理、监督和引导,保障律师合理、有序流动,实现律师行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律师行业管理秩序。制定《律师流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律师流动的条件、最短周期,以及与委托人的关系处理、执业责任承担、矛盾纠纷调处等问题。律师事务所要在本所章程或其他制度中,进一步明确律师加入、退出律师事务所的条件、程序,明确律师流动所涉及的业务、档案、财物、保密等问题的处理。减少律师频繁流动,培育健康、稳定、有序的律师法律服务秩序。

  14.加强律师队伍党建工作。深入贯彻《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不断扩大党组织覆盖面,增强党的影响力。建立健全各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律师党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靠制度实现对党员律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用制度保证党的活动形式的多样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积极做好律师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工作,不断扩大党在律师队伍中的群众基础。探索适合律师行业特点的加强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律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处理好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的关系,防止“两张皮”现象。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把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为推动律师党建工作的重要方法。

  五、建立健全律师行业监督惩戒机制

  15.健全律师执业监督体系。律师事务所承担对执业律师的第一位监督责任,负责对本所律师日常监督、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投诉受理与调查、违规人员处理等职责。律师协会要进一步强化监督和惩戒职能,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和法制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律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检查,确保监督惩戒权力的正确行使。

  16.强化律师协会惩戒职能。加大律师协会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惩戒力度,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践的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增设新的惩戒种类。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应设置惩戒条款。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应吸收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增强行业惩戒工作的权威性和透明度。省级律师协会要充实惩戒工作力量,保证惩戒职能的正确行使。

  17.完善律师惩戒工作程序。健全投诉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工作规则,使惩戒工作进一步规范十匕、制度化。改革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律师协会统一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并进行立案和调查,依法做出行业处分。律师协会调查结束后,认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律师协会依法行使惩戒职责,同时完善案件的审理、听证、处罚、复议等制度和程序。

  18.建立律师行业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停业和吊销执业证相结合的退出机制。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违规辞退和除名制度,律师协会建立除名律师通报制度,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吊销执业证情形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律清理出律师队伍,在全国律师行业通报,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与法院、检察院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掌握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建立健全律山币行业保障机制

  19.完善法制保障机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为律师业发展奠定法制基础。通过修订《律师法》,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通过立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为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必要条件,消除刑事诉讼中有碍控辩双方权利平衡的现象;实行证据展示制度,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赋予律师辩护豁免权,避免律师正当的执业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同时,着力解决律师在整个司法架构中的角色定位、功能作用和制度安排,发挥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和提高司法效率中的应有作用。

  20.完善政策保障机制。改革和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收费准则,规定律师收费的原则和必须考虑的因素,使律师收费制度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实行律师收费公示制度,增加收费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建立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强化律师协会在解决收费争议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改革和完善律师税收政策,根据律师行业的特点,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合理税负。完善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形成有利于律师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

  21.完善市场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建立以律师业为主导的法律服务市场。制定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规则,确保律师行业的有序竞争和规范服务。理顺法律服务几支队伍之间的关系,改革和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加强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规范公民代理诉讼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要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现象,着力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更新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进一步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职责,科学配置管理权限,强化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职能,以实现律师管理工作事权的统一。律师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与监管对象之间的关系,切断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建立健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案情报告制度。

  七、建立健全律师行业评价机制

  22.加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是律师行业评价机制运行的基础。要根据律师服务行业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完善律师诚信制度体系,包括信用档案制度、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当事人对律师行业的评价公开化、透明化,并转化为社会评价和市场评价,使行业评价最终体现为利益的增减、信誉的升降,加大失信成本。

  23.建立律师行业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律师行业的特点,改革评优办法,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评优标准时,应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作为重要指标,评优活动既要考虑行业内部意见,也要充分注意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24.推进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全国律师数据库中心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适时公布律师行业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选择权,改变信息严重不对称状况,为社会监督和市场评价奠定基础,为律师行业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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