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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受雇七单位 受伤索赔谁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21:59 人民网

  人民网讯江苏通州一名老汉受雇于7家单位从事保卫、勤杂等工作,在替人开门时不慎跌倒受伤,谁来赔偿他的损失?日前,江苏省通州市法院作出调解,雇主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003年12月26日,67岁的通州金沙人曹某与通州市信访局、统计局、商贸局、科技协会、团市委、妇联、人防办等单位签订一份协议,约定7家单位共同雇佣曹某担任办公区域保卫清洁工。去年10月3日晚9时左右,曹某在替商贸局一位工作人员开门后,不慎跌倒受伤。这名工作人员迅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曹某送医院治疗。经院方诊断,确诊为急性颅脑损伤,曹某共花去医疗费34682.95元。7家单位难以就赔偿形成统一意见。曹某于去年11月19日诉至通州法院,要求7家雇佣单位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5315.90元。

  法院认为曹某与7被告之间是雇工与雇主关系,他开门的行为与履行被雇佣的职责有内在联系,因此所受的损害7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7家单位于2005年1月31日前共同赔偿曹某因本起事故所受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万元,曹某今后不再就本次事故提起任何诉讼。(王志彬范德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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