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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古城墙:可以爬青藤,不该竖广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00:58 红网

  2月20日早晨,市民发现西安城墙朱雀门上竖起一个广告牌,内容是某酒类的宣传广告,广告牌横跨朱雀门的四个城门洞,其主体呈蓝色,在灰色的城墙衬托下格外醒目、刺眼。(《华商报》2月21日)

  其实,一个月前,西安城墙大南门东西两个出入口上方就竖起了广告牌,引起各界质疑,而西安市城墙景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则声称,他们对这4块广告牌的定位叫“宣传牌”,目的是给城墙文化注入活力,并称已“做好了直面争议的心理准备。”不过,宣传牌也好,文化牌也罢,明眼人一看就明白,这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实际上就是在城墙上打广告。笔者在此大声疾呼:在西安古城墙上打广告,应尽早住手。

  首先,西安古城墙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而事实上,在古城墙上做广告,改变古城墙的用途,从此前的报道中看,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而是城墙景区管委会自行其是,擅自作出的决定。且《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在钟楼盘道和东、西、南、北城楼盘道内侧以及外侧周边的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因此,在古城墙上打广告显然是违法行为。

  其次,管委会作为国家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机构,本身不是企业,而是事业单位。《文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这就意味着,管委会可以通过开发利用获得事业性收入,用于文物保护,但不可将国家文物作为资产来进行经营。因此,西安城墙景区管委会将古城墙拿出来进行广告招商,实际上是将作为文物的古城墙当成可以经营的资产,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第三,尽管通过古城墙广告招商可以获得不菲的直接经济效益,但在文物保护这个硬道理面前,终究是得不偿失的。因为广告牌的树立和更新、维护,会对古城墙本身造成积少成多的细微伤害,不但粗暴地破坏了古城墙独有的文化内涵与和谐风格,也有损文物本身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古人将“松下喝道”、“焚琴煮鹤”、“花下晒裤衩”等行为列为人间煞风景事,在我看来,古城墙上打广告则有过之而无不及。

  笔者认为,古城墙就是古城墙,应当爬满青藤,甚至是豆角秧,这样才能体现一种和谐之美,而一旦古城墙上竖起了光怪陆离的广告牌,文化的底蕴和意境将被彻底破坏。人们有理由担心,如此下去,有朝一日,万里长城也可能被分割招商,竖满广告牌,那该是何其壮观的怪诞之景啊。(稿源:红网)(作者:蒹葭)(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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