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找回9年工龄多得1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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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02:30 京华时报 |
作者: 郭晓明来源: 本报讯(记者郭晓明通讯员杨文起)因在工龄计算上认为单位计算错误,王先生把原单位告上法庭。近日,市二中院二审做出判决,王先生应得12万余元的补偿金,比企业原本支付的多出11万元。 1994年,王先生到北京某投资公司的下属建设公司工作。2002年被投资公司任命为建设公司副总经理,每月税后工资8166元。2003年2月,被投资公司调至母公司工作,原工资待遇不变。去年2月1日,投资公司以重新定岗定员为由,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并认为王先生到投资公司1年,因此支付王先生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王先生认为,自己在下属公司工作也是在为投资公司工作,工龄应是10年而不是1年。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王先生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东城法院审理后判决投资公司支付12万余元补偿金。投资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案说法 主审法官认为,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而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应算现单位的工作时间。本案中的王先生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判决投资公司支付王先生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8.1万余元以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