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尔摩斯”无益于弱者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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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05:02 深圳商报 |
据今年第2期《民主与法制》报道,去年2月,南京市开办了一家涉足调查服务的玄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每月都要接到100多起委托调查业务,其中85%是委托调查婚外情、“包二奶”的。开业一年来,已有数百名“二奶”、“二爷”栽在“玄博”手上。尽管业绩不凡,但公司的调查业务,依然引起了极大的社会争议。 不少支持者认为,玄博公司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社会风气的净化,使“包二奶”、搞婚外情者闻风丧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普通公民婚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后,一般并不具备相应的调查技术,需要有人提供帮助。玄博公司的出现,自觉不自觉地充当了保护弱势群体的角色。 而笔者认为,类似玄博公司这样的“二奶杀手”,是对现代文明的挑战和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从法理上、实质上、长远上看,都无益于弱势群体的保护。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拥有侦查权的,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下发司法解释规定,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偷拍、偷录证据,可以作为案件审判的参考。但这种对证据取得方式的放宽,并不意味着侦查权力的滥用和下放。 其次,为了达到取得“有力证据”的目的,“二奶杀手”们往往在被调查者面前,竭力隐瞒真实身份和行为动机,常常采用欺瞒或欺骗的方式迷惑对方,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任何公民的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即便是那个人曾经有过什么过错。 再者,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调查资料有相当一部分并未成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而是成了要挟别人、满足个人目的的筹码。有媒体披露,同样在南京,一些地下“福尔摩斯”利用获取的证据,吃了“上家”敲“下家”,其行径本身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又谈何保护弱者? 从整体上看,“二奶杀手”公司的存在是法制不完善的表现。它们在提供调查服务的名义下,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寻求发展空间,打法律和政策的擦边球,虽然表面可以满足一些人似乎合理的需求,却损害了国家法律的严肃统一和公众的合法权利,其负面效应甚于积极作用。设想,如果人们处于这样的社会:当你与某人交往时,自己却可能被其隐藏在身上或某个角落的摄像机、录音机悄悄地拍摄着、录音着,或者此人可能受雇于你的某一竞争对手、朋友、恋人、配偶,或者代表你根本不认识的某个对你怀有恶意的人,而你现在所谈论或写下的一切都将为他们用于以后攻击你,那该是一个多么可怕的生存环境! 作者:廖建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