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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08:34 光明日报

  肖群忠

  和谐社会的形成与建立,固然离不开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客观因素,比如经济上的富裕和公平分配,制度上的合理安排,文化上的礼乐教化等,但更离不开公民主体所具有的和合道德品质。因此当我们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候,也应该加强公民的和德建设。

  人的道德品质是一种经常的、持久的行为方式,是主体身上体现出来的某种境界和精神气象。以此而思考公民之和德,笔者认为,它主要体现为:公民主体自我修养的中庸温和,在人际之间的友善亲和,在组织与团体生活中的团结求和,在社会生活中的守礼达和。中庸、友善、团结、守礼就是和德在公民行为方式上的体现,也可作为建设和德的主要行为准则和善恶评价标准;而温和、亲和、求和、达和就成为公民和德的一种修养境界、性格特点甚至是社会状态。再从美德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角度加以分析,中庸与友善更多具有美德伦理学主体自觉性的意蕴,因此它主要依赖道德主体不断提高自己的修养境界而达致,而团结和守礼则更多具有群体生活的行为规范的意蕴,它的实现不仅需要主体的自觉修养,也需要现代社会关系的改善。

  “中庸”最早见于《论语》。孔子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论语·雍也》)中庸之道在孔子那里是指行为的恰到好处。孔子弟子后来进一步整理出《中庸》专篇置于《礼记》之中。何谓“中庸”?“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中庸之道就是通过“执中”而达到“中和”,即把人们的感情、欲望、思想及行为控制在道德的范围之内,使之恰到好处。中庸不完全是一种客观事实的绝对的中度,而主要是一种价值选择的“适宜”、“应该”、“恰如其分”。“言必当理,事必当务,是然后君子之所长也。凡事行,有益于理者立之,无益于理者废之,夫是之谓中事。凡知说,有益于理者为之,无益于理者舍之,夫是之谓中说。”(《荀子·儒效》)具有这种中行之德的君子,行事不偏激。有了这种修养,必然在性格上具有一种圆融温和的儒者气象。这种修身处事皆合宜得体的品质和行为方式及其圆融温和的性格,是人际和谐、社会和谐的主体德性基础。

  和谐社会必须有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认同与接纳。这种认同和接纳,从德性伦理学的角度看,主要依赖于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在意识上具有友善之情感,与人为善之态度,要有仁爱忠恕之心。“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论语·颜渊》)“取诸人以为善,是与人为善者也。故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孟子·公孙丑上》)“君子贵人而贱己,先人而后己”(《礼记·坊记》)。对人的这种善意是实现人际和谐的一个前提,建设和德首先要培养和倡导这种与人为善的道德情感和态度。“悯济人穷,虽分文升合,亦是福田。乐与人善,即只字片言,皆为良药。”(金缨:《格言联壁·惠吉》)这种待人处事心中皆有他人、替他人着想并能助人为乐的人,必然是与人方便与己方便,必然能得到别人的喜爱,而成为一个在人际关系中具有很强亲和力的人。实践证明,这种建立在友善他人基础上的合作精神、亲和能力在现代社会中,是各种需要分工合作的事业成功的保障,也是社会祥和、人际融洽的条件。

  团结与和睦,是任何组织团体事业发展、团体稳定的前提。团结和睦局面的形成,一方面固然离不开主体之间的道德交往关系,但也依赖于组织文化的制度设计特别是成员与阶层的利益关系的处理。也就是说团体必须以对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合理的处理为前提。这就要求我们的组织文化一定要在自己的制度设计中努力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正义,同时要努力从道德上培养人们见利思义、先人后己、谦恭礼让,严于律己、宽以待人,避免冲突、化解矛盾、维护团结、顾全大局,以求团体和谐为价值指归。而一旦出现矛盾和冲突,则要有求和之价值追求,要积极消除误会,化解矛盾。要珍惜团体团结和谐的工作局面,因为只有团体的团结和睦才会给我们创造一个令人精神愉快的工作环境,也才能推动团体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社会各阶层的团结主要是依靠国家制度的安排,既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公平,正确处理各个阶层的利益关系,当然也可以在道德上要求人们正确对待和处理利益关系,倡导以国家民族和社会发展利益的大局为重。

  社会和谐的达致,要求社会成员普遍具有守礼精神和品质。《礼记·礼运》曰:“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礼的规定以及人们对礼的认同,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中国传统的礼治文化设计,其核心精神是强调“分”或“份”的差别精神,同时强调和合的统一精神。和是礼所要追求的最高目的,这即是“礼之用,和为贵”的意思。《孟子·公孙丑下》之“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这句名言长期为国人所认同,也正好说明了人们坚信,只有和谐又反过来促进事业成功和社会进步。只有和谐,也才能带来“政通人和,百废俱兴”的社会局面。

  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基本精神是平等,但这并不表明不同的利益主体的差别已经消失了。和谐社会就是一个较少人际、阶层、族群间冲突,人人讲信修睦、崇尚辞让的社会。如何减少社会冲突,达致和谐社会的目标,这就要求全体公民形成一种自觉的守礼精神。这种守礼精神在现代社会,从内在道德精神方面讲就是要强调个性意识和角色意识的统一,“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中庸》)一个和谐的社会要以人为本,要为个性的弘扬提供更好的社会道德环境,但同时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必须自觉地树立角色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合乎礼义的事就为之,不合乎自己身份、角色的事就不做。从政治和法律的层面来看,就是要强调公民的积极参与意识和各安其位、遵守秩序的法律意识的统一。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要求我们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积极鼓励公民参与社会改革、社会管理,推动社会进步,但同时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公民普遍的守法精神更是达致和谐社会的主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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