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一13岁少年杀人免予处罚凸现法律真空(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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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09:56 武汉晚报 | ||
[案件回放] 少女厕所遇害 2004年11月11日下午5时,新洲区潘塘街一名妇女到路边上厕所时,发现厕所一侧围墙坍塌,下面还压着一个人,慌忙呼救。 警方立即赶到现场,勘查发现,被压在围墙下的是一名少女,已死亡。法医鉴定认为,该女系被他人用锐器割颈,造成急性大失血休克死亡。 围墙是事后垮塌压在死者身上的。 死者小敏(化名)家就住在附近。小敏年仅13岁,案发当日下午还在学校上学。 是谁在光天化日之下,对一名年幼弱女施以毒手?当地居民义愤填膺。 警方高度重视该案,市公安局刑侦专家及新洲警方成立专案组,进驻潘塘,寻找杀人真凶。 凶手年仅13岁 警方根据时间及对地形的熟悉程度,推断凶手应住在附近,民警遂以现场为中心,对相关区域所有人展开逐一排查,每个人都要对案发时的去向进行说明。 整个潘塘镇几乎被翻个底朝天,很多人被询问了上十遍,也没有浮现出一条有价值的线索。 此时,破案专班调整思路,把重点转移到每次对民警的询问对答如流的人。 此举果然奏效,案发现场不远处的吴某一家进入警方的视线。 吴某劣迹斑斑,在当地口碑很坏。作为重点嫌疑人,民警曾询问过多次,但每次其与妻子李某及儿子吴平(化名)对答如流,滴水不漏。 警方暗中调查吴某,发现其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其13岁的儿子吴平,几次都对民警说他案发前没有回过家,但有人看到当时他曾在家。 订立攻守同盟 民警单独接触吴平,并同时对吴某、李某分别审讯。一家三口几乎同时交待了吴平杀人及订立攻守同盟的过程。 附近发了命案,平时爱看热闹的儿子吴平却没有出现,这让吴某感到不妙。 吴某夫妇回家后,意外发现不爱洗澡的儿子这天已经洗过了澡,且破天荒地洗了自己的衣服。 吴某低头在儿子的球鞋上发现几滴血迹,已知道事情的大概。 面对父亲的询问,吴平承认小敏是自己杀的。 这时,吴某夫妇不是劝子投案自首,反而在家紧急制定攻守同盟,应对警方调查。 助子销毁罪证 吴某夫妇将吴平洗过的衣服又洗了一遍,并将杀人的菜刀藏起。 随着警方调查的推进,为做到万无一失,吴某夫妇把儿子作案时穿的裤子扔到灶里烧掉,又将作案用的菜刀扔到水塘里。 畸形家庭教育 年仅13岁的吴平竟做下惊天血案,其从小受到的不良影响及畸形家教中能看出端倪。 吴某夫妇对儿子从小就百依百顺。儿子与人打架,要是输了,吴某夫妇经常领着儿子到别人家去“兴师问罪”。吴平慢慢养成了任性放荡、蛮横无理的不良习惯,是他就读的小学六年级班上的“大哥大”。 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早熟、霸道的吴平,过早地对女性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一直蠢蠢欲动。 2004年11月11日,学校提前放学。吴平回家后,看到邻居小敏去上厕所。他紧随其后,试图非礼。 厕所内,小敏极力反抗。吴平担心丑行败露,捡起砖头将小敏打昏,后回家拿来菜刀将其杀害。 吴平又推倒厕所围墙,企图混淆警方视线,使别人误以为是厕所围墙倒塌造成小敏死亡。 破案刑警抱憾 案件虽然破了,但民警们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大家的脸上丝毫看不到往日破案后的激动和喜悦。 此案在打击处理问题上,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法律难题。 吴平虽然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由于他只有13岁,尚不够法律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 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公安局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平收容教养三年。 [专家说法] 检方决定 无可厚非 中国法学会法学博士张儒勋认为:这起案件一波三折,实属罕见。以前,在我国因不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不少,但像这样因果连带关系特殊的案件还是头一次听说。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据此作出了吴某夫妇不构成包庇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客观、公正、科学的。 相关法律 需要完善 中国刑警学院汪均道教授则认为:这个特殊的案件由于找不到令人信服和满意的法律解释,而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来确定明明已经为其帮助隐藏、转移、毁灭证据的吴某夫妇不涉嫌包庇罪。对此,站在法律角度来看,本应无可厚非,但就吴某夫妇的行为与其他涉嫌包庇罪的案例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时,就不难看出其中漏洞。 因此,他认为在我国司法解释中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和空白,科学的法律就应该通过社会司法实践活动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汪均道建议,有关修正法律的权威机构,要将此案所涉及的缺陷和空白纳入修改范畴。 [检方说法] 为何不构成包庇 2004年11月25日,新洲警方对涉嫌犯有包庇罪的吴某夫妇进行刑事拘留后,于12月13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新洲区人民检查院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经仔细研究有关法律解释,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认为只有13岁的吴平虽然故意杀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由于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既然不存在杀人犯罪主体,根据因果连带关系推理,那么吴某夫妇的包庇罪也不成立。 我国《刑法》310条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伪证包庇的。换言之,包庇罪是对“犯罪的人”进行包庇,而吴平杀人不构成犯罪,不是犯罪的人,那么怎样追究其父母的包庇罪呢? 为慎重起见,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在作出认定之前,特地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专家会商,得到的结果是一致的。 2004年11月22日,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正式作出吴某夫妇不构成包庇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尽管检察机关的法律专家们对这一罕见的案件心存芥蒂,一时在感情上也很难以接受,但法律是严格的,既然翻遍了所有法律解释,找不到答案,检察机关还是不得不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认定吴某夫妇不涉嫌犯罪。 [律师说法] 被害人家属有权要求民事赔偿 湖北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东说,吴平不满14岁,其杀人行为依法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事实是存在的。 向东律师指出,被害人父母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这是他们的权利。 [百姓反应] 接受不了这个现实 消息传出,在当地立即引起了轩然大波,在全国也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新洲的老百姓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个现实,他们凭着一种朴素的感情认为,吴某夫妇明明隐藏、转移、毁灭了罪证,理应受到法律惩处。他们虽不懂得高深的法律理论,只知道法律应该为老百姓说话,法律依法为人民弘扬正义,而现在摆在他们面前的事实是坏人将因法律出现空白而逍遥法外。 有的新洲人还声称,要将这一特殊案例反映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补充法律存在的空白。 (文/通讯员 彭业武 记者 刘丰 杨明安 实习生 李丽莎)(来源:武汉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