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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件的致命瑕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5:21 中国青年报

  前两天,京城某报刊载了一个政府文件的要点。这一文件的出发点是贯彻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内容也有不少新意。但从整体上看,它仍然沿袭了红头文件惯常的文风、语言和内容,所以,其初衷能不能实现、规定能不能落实,仍然让人担心。

  文件要求,涉及数个部门的工作,“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事项,“应征求意见”;涉及群众利益的事业,应“公示”或“听证”,等等。这些要求体现的只是大概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思路,却没有提供操作规范。特别是红头文件中常见的那个祈使动词“应该”,更是一个道义上的判断词,就其本来意义讲,并不是对政府行为的硬性要求或者强制性规定,只是对理想化政府行为的一种呼唤和导向,如果行为者不在乎自己公众形象的高下优劣,就可以无视这种“该不该”式的倡导或评判。

  “充分协商”也是一个无从把握的要求。“充分”是个标准很高的程度副词,但因为我们不知道充分的协商是指协商的次数、规模、规格还是结果,也不知道充分协商后仍然不能达成共识时应该如何对待,所以这个很高的要求在工作实践中会遭遇什么情况,心里也不是很有底。

  “征求意见”和“公示”的要求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征求到哪一级、由谁征求、向谁征求、以什么方式通过什么程序去征求?公示到何种程度?在小黑板上贴个小纸条公示还是在大众传媒上公示?同一件事情,程序、方式不同,主体、客体不同,结果大不一样甚至是截然相反的。

  一个表述不严密、文风不严谨、体系不周延的文件,即使有良好的动机、宏阔的思路和新颖的内容,也会或多或少地留下不落实、打折扣的空间,这正是许多红头文件的共同命运。这不光是案头工作粗心马虎、工作作风不细不实的问题,还有两个原因可能更具普遍性:一些人对依法行政并不是很热心。他们是弹性政策、残缺法规的受益者,完善严密的政策法规不仅会使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任意解释的便利,更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任意行事的便利。因此,当他们不得不按照上级要求、公众意愿起草一部法规的时候,也会有意无意地设下一些逻辑陷阱。

  一些人是文牍主义和官场习气的俘虏。长期封闭式的文字生涯,窒息了他们的生气,起草一个文件时,不是设法使它本身周密严谨、无懈可击,而是想着让别的文件去弥补、去说明、去细化。比如也是近日见诸报端的武汉市的一个文件规定,公务员不作为、乱作为被有效投诉累计5次且经查实的,一律辞退。这的确是个很有震慑力的好政策。但我想问的是,有效投诉不到5次的怎么办?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如果不是,为什么没有相应的与辞退相配套的处分规定?我还想知道,有效投诉的期限如何界定?一辈子5次与一年5次能等量齐观吗?我还想进一步问,有效投诉只有次数的差异吗?如果5次有效投诉反映的是程度、性质大不相同的违犯政纪的行为,给以同样的辞退是否公平?

  一个只有宏观规定和原则要求的好文件,如果没有细节考虑和具体规范,或者只取一点、不及其余,或者笼统含混、语焉不详,不仅会给舞弊者、谋私者提供合法营私舞弊的空间和机会,更会大幅度增加百姓安居乐业的社会成本。实现红头文件应有的社会效益,提高文件的质量和权威,必须从细节入手,规范力求具体,文字力求缜密。

  作者:齐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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