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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立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5:5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2月22日讯 记者李丽辉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这是为落实央行《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而出台的新规定。

  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对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结案并完税后可开具税收证明。对申请人与纳税人姓名、名称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出具证明,申请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其与纳税人关系的证明。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申请人实际入库税额如实开具证明,并审查其有无欠税情况,严禁开具虚假证明。同时,税务机关应当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要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共同防范国家税收流失。税务机关应当将有税收违法行为且可能转移财产的纳税人情况向外汇管理部门通报,以防止申请人非法对外转移财产。外汇管理部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偷税嫌疑的,应当及时向相应税务机关通报。

  《人民日报》 (2005年02月23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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