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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理违法”者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7:02 大连日报

  金州区杏树屯镇的8名村民自发组织起来,抓到纵火嫌疑人后,不去报警,竟动用私刑,将纵火嫌疑人打伤致死,触犯了《刑法》。日前,金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8名村民判了刑(见《新商报》2月19日报道)。

  诸如此类本来自己有理,但由于采取了违法的手段,最终由“有理”反倒变成违法者的事例,现实生活中时有所闻。一位老人遭到儿女无理盘剥,一气之下将亲生儿子杀死而锒铛入狱;一名青年被人诈骗了钱财,一怒之下约朋友将骗子非法拘禁并施以暴力,结果与骗子一起被公安机关逮捕……说起来,这些“有理违法”者实在可叹可悲。

  “有理违法”,说明有些人尚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因此造成“情大于法”,本来可以诉诸法律的事情,却以自己冲动的感情和鲁莽的行为触及了法律的“高压线”。不难想见,假如具备起码的法律知识,善于运用法律,一事当前,就会镇定自若,善于驾驭自己的感情,从而用正当的方法解决问题。由此说来,普及公众的法律知识,仍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而且须臾不能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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