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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条普通毛巾换来两千元“罚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8:55 大众网-大众日报

  通讯员 宋振涛 记者 武宗义 报道

  本报青岛讯身为超市促销员的董某因拿了仓库内的一条毛巾,却被超市罚了2000元作为赔偿。董某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返还2000元钱,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00元。近日,青岛市北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超市做法有失公平,返还董某2000元的赔偿费。但对董某的其他要求不予支持。

  今年34岁的董某原是青岛一家超市的奶粉促销员。据董某称,去年4月10日上午,她在整理货架时因没有擦布,就从仓库里拿了一条无商标的毛巾出来擦拭货架。擦拭完毕后,她把毛巾放在一边。次日下午,超市防损人员将她叫到防损部,让她承认盗窃毛巾的事实,并强迫她在赔偿协议上签字,要求她交1万元。在她的极力反对下,防损部将数额降到了2000元,并派人跟随她到银行取钱。董某无奈之下向派出所报案。董某认为超市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自己有盗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超市撤销原先签订的赔偿协议,返还赔偿款2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超市方辩称,事发当天,董某从仓库内将一条很干净的毛巾叠好后放在裤袋内,超市的监控设备录下了董某的盗窃行为,后来超市的工作人员找到董某,董某也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双方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董某自愿赔偿2000元,而不是董某所说的是在超市人员胁迫下签订的协议。超市认为董某的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董某在法庭上称,自己的确是从超市仓库里拿了一条毛巾,但没有带出超市,自己拿这条毛巾是为了打扫卫生,没有占有超市财产的主观意图,而且这条毛巾是非卖品,不应属于盗窃行为。

  超市则辩称,超市与驻场促销人员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促销人员必须遵守超市的管理规定。而且,超市曾下发一份通知,规定在卖场或仓库进行偷窃的职工和促销人员,将被立即辞退,并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最高至1万元。因此,超市与董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在按规定办事。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未经超市许可擅自从仓库内取走一条毛巾,应承担返还毛巾的义务。董某不能返还毛巾,就应赔偿超市因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但因超市无法提供董某所拿毛巾的价格和型号,因此无法认定毛巾价值,也就无法确定超市的损失额度,由此可见,让董某花2000元去赔偿一条普通毛巾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至于原、被告双方争执的董某取走毛巾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法院认为,此案是一起民事案件,盗窃行为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法院在该案中对双方争执的这一问题不予处理。法院同时认为,董某提出侵犯名誉权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超市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董某赔偿款2000元。驳回董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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