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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险备受诟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9:45 广州日报大洋网

  备受诟病的“房屋贷款保证保险”(简称“房贷险”)再次激起了“民愤”。昨天,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上周五,浙江省消协、浙江省律师协会和浙江大学法学院,联合“上书”中国人民银行并抄送中国银监会,建议修改房贷险的种种不合理规定,如“保险费一次缴清”、“房贷险最大受益人是银行”,以及央行关于“贷款抵押房必须保险”的强制要求等(有关这类不合理规定,本报曾以专题形式报道)。截至记者发稿时,央行尚未对此事作出明确答复。

  文/本报记者史丽萍

  强制投保违背公平自愿原则

  浙江省消协秘书长叶元春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眼下,老百姓按揭买房已成为一种趋势,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主要采取房地产抵押形式,银行一律要求借款人在贷款时必须办理房贷险,否则不予贷款。对于银行的强制性规定,浙江省消协接到不少消费者的投诉。

  叶元春告诉记者,商业银行之所以这样做,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对此,叶元春认为,从法理上来讲,作为下位法的规范性文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与作为上位法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不符。因此,他们直接向央行提出了修改建议,同时将建议书抄送中国银监会,要求重新审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不适当之内容,改变第25条有关强制保险的内容,允许银行和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约定是否办理房贷险。

  投保房贷险必要性有待商榷

  另外,记者在三机构呈送央行的“建议书”中看到,该建议书还对投保房贷险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

  叶元春表示,房贷险的初衷在于保障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安全。但事实上,除特殊地区外,房贷险合同中所列的暴雨、洪水、台风等意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极小,而消费者比较担心的“地震”风险,大多数保险公司又列为除外责任。由于房贷险承保的主要是房屋本身,但房屋本身的出险率极低,框架结构的房屋一般不易毁损,更不易完全灭失。即使遭受火灾、水灾等,受损的大多也是室内的装修、家电等,但对此损失保险公司又不负责赔偿。可见,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接近于零,银行因此面临的抵押风险同样极低。

  四大焦点直陈房贷险弊端

  在三机构的“建议书”中,还列数了在具体办理房贷险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四大不合理做法。如房贷险合同将银行列为第一受益人不符合《保险法》第22条,即“受益人”概念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而购买保险并支付保费的借款人却不是保险合同的最大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借款人只能作为第二受益人享受剩余的保险权益,有违公平原则。

  对于本报多次揭露的房贷险保费一次缴清的弊端,被列入了“第二大罪状”。叶元春认为,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缴清所有投保年份的保费,实质上相当于无偿占用了投保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利息收入。而对于购买期房的消费者而言,其缴纳保费时间自贷款之日起计算,而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却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实际保险年限低于投保年限,导致消费者多缴纳了保费。另外,一些银行的指定保险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公平自愿的原则。

  《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商业银行法》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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