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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以公正的制度还被诬告者清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11:39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2月23日电(记者范春生)各级纪委、检察机关在受理的大量举报中,既有借以准确查处了腐败分子的,也有一部分举报属于错告或诬告的。如何保护被错告或诬告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一直是政法部门探索的一个难题。2004年以来,辽宁省的大连、沈阳、本溪和丹东等近10个市的检察机关相继出台为被错告、诬告者“正名”制度,使百余名被错告、诬告者得还清白。这一做法得到辽宁省检察院的肯定和推广。举报和正名相得益彰,使反腐败的制度和机制更加合理完善。

  这些执法机关推行的“正名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侦查案件过程中,经过初查或立案侦查,查明举报失实,被举报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确属受到错告、诬告的,依照当事人的意愿,由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人员说明情况,消除因调查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种制度。

  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借助举报掌握腐败情况,及时有力打击腐败行为,仍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有力措施。但是,也要防止有人滥用举报,伤害无辜的干部特别是有改革创新精神的好干部。不分好坏、不辨真伪的举报,势必会造成混乱,不但会伤害好人,真正的腐败分子也易逃脱惩处。一段时间里,由于司法部门重举报、轻正名,一些被举报人由于被错误举报或诬报,虽查无实据,但无法得还清白,导致有的干部被周围群众议论纷纷,本人情绪低落,群众威信也一落千丈,工作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正名制”适时推出以及准确运用,得益于司法干警更新执法观念,树立人权意识和大局意识。正名的事实部分,限定在举报内容失实的范围内,营造扶正祛邪的良好氛围和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充分尊重和保障了人权。

  为避免因举报失实招致冤案、错案,就要从制度上加以预防,以公平、公正为基准,建立起妥善处置错告、诬告的法律机制。“正名制”正是法制建设在这方面的一个重要环节。唯有举报和正名并举,才能使纪检、检察部门更有力地打击腐败,更好地保护开拓进取、勇于负责、奉公守法的好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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