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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连城:农户利益受损法院判决政府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11:45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2月23日电(沈汝发、陈立烽)没有生产许可证却委托农户制种,致使农户利益受损。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日前判决被告连城县北团镇政府和福建超大种业公司分别赔偿原告黄林明等55户农户2.8万多元和6.6万多元。

  2003年3月3日,被告福建超大种业公司与连城县北团镇农技中心签订《农作物种子委托生产合同》。合同约定:超大种业委托农技中心制汕优82种子200亩、汕优669种子340亩;承约方应于2003年9月15日前送交保质保量种子。2003年3月24日,农技中心以自己的名义将超大种业的方案印发给农户并组织农户制种。在制种过程中,因花期不遇致使种子质量不合格,制种水稻欠收。同年7月24日,连城县农业局作出封存该种子并不得销售和留作自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福建超大种业公司与农技中心签订的农作物种子委托生产合同,因委托的双方均无生产许可证,违反《种子法》规定,属无效合同。原告按超大种业和镇农技中心的要求操作制种并无过错。北团镇农技中心和超大种业公司在双方均无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农户制种,水稻种子的生产无技术保证,是造成农户水稻制种失败的主要原因,农户的损失应当由两被告承担。

  法院因此判决被告福建超大种业公司负主要责任,赔偿农民70%的损失;被告北团镇政府下属农技中心无证接受委托,对制种失败负次要责任,赔偿农民30%的损失。由于北团镇农技中心是北团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责任由被告北团镇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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