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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植物人”获赔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1:53 大连晚报

  一起交通事故让赵某成了植物人,因为赔偿问题受害者家属上诉至金州区人民法院法院调解“植物人”获赔50万 本报讯昨天,金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由肇事方李某赔偿被撞成植物人的赵某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

  2004年8月的一天,赵某骑摩托车下班,行驶至金州区某加油站附近时,被李某驾驶的轿车撞倒。李某立即将赵某送往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赵某住院60天,花了医疗费265668元,后又被转入大连渤海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赵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脑积水,呈植物人状态,属重伤,评定为一级伤残。 这次交通事故,经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认定,赵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为赔偿问题,赵某之妻与李某协商未果,所以上诉至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治病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的耐心调解,被告李某向原告表示了诚挚的歉意,原告根据被告主动救人的态度及其收入情况,给予了谅解。双方经反复协商,被告李某同意赔偿原告赵某各项经济损失计50万元。

  作者:通讯员 张子荣 本报记者 化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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