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就业有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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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2:04 大江网-江西日报 |
大江网讯[江西日报]近日,我省针对随军家属和子女就业安置难的实际情况,出台了《江西省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实体,都有接收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接到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随军家属到岗上班,并尽可能在工种、岗位、班次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意见》要求对已下岗、本系统又无法调剂安置的随军家属,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年龄偏大、缺乏专业技能的随军家属,实行“定岗定人培训”,培训合格后,实行劳务派遣或招聘。对于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嫂”,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有劳动能力和愿望,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在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基本生活补贴,由驻赣部队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宋茜、吴金勇) (大江网-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