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可授权集体组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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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5:25 中国青年报 |
本报北京2月23日电(记者苏敏)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刘杰2月22日宣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从3月1日开始实施。 该《条例》规定,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可以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转付使用费并进行有关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授权由集体管理组织管理。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说,起草该《条例》曾征求了25家中央部委单位、31个地方政府和人大法工委的意见。“这是为了保证公民享受到基本的文化权利。”阎晓宏强调,《条例》将平衡权利人、传播者和公众的关系,但首先是保护权利人。他坦承,多年来总说要让百姓买得起正版,但无论如何正版也达不到盗版的价格。盗版的猖獗,使中国的权利人面临困境。 据悉,我国正筹建音像著作权协会和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协会,拥有数千会员的中国作协、一些高教单位、社科院工作人员等将“整体加入”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