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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主可评劳模的破冰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5:47 深圳商报

  国务院将于“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后召开大会,表彰3000名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据全国总工会有关领导透露,这次评选把私营企业主也纳入了推荐评选范围。

  劳动是人类创造财富的基本活动,也是最为光荣的一项社会活动。我国每年都由各级组织评选出众多的劳动模范,他们都在自己的劳动岗位上作出了不凡的业绩,可以说是劳动群众中的杰出代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先锋力量。

  然而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由于观念上的阻隔,各级组织往往只从工人中评选劳动模范。而对于私营企业主,一些人总认为他们是剥削者,长期将他们排除在劳模评选的范围之外。这样的观念和做法,实际上已经背离了“劳动模范”概念的实质意义。

  但旧有的观念在不断被突破。党的十六大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近年来涌现出来并不断发展壮大的私营企业主群体,可以说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毫无疑问,他们也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应当积极鼓励他们的创业精神,并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进行表彰。

  私营企业主这个社会群体,过去曾长期游离于传统的各阶层之外。而现如今,这一群体却正在以日益强大的影响力,成为社会生活中引人注目的焦点。既然私营企业主也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就应当让他们享有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将一些优秀的私营企业主评选为劳动模范,无疑会增强他们“做主人”的感受,从而更加激发他们为社会贡献力量的热情。

  事实上,近年来各地已经逐渐尝试给予私营企业主更多的荣誉,其中就包括在他们中间评选劳动模范。早在1999年,浙江省评选的省级劳模中,就有12位私营企业主。上海市去年评出的2001-2003年度劳模中,私营企业主更达30名之多。在很多省区,都有一批私营企业主跻身于劳模之列,但“全国劳动模范”这个我国对劳动者的最高褒奖,却还一直没有对私营企业主敞开大门。这次国家有关部门把私营企业主纳入全国劳模的推荐评选范围,巨大的“破冰”意义将不言而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对于私营企业主中的劳动模范们来说,最需要的当然不是物质上的奖励,而是精神上的激励。我国私营企业主群体的素质还良莠不齐,将劳动模范的光荣称号授予私营企业主中的一些佼佼者,对于这个群体中其他的人来说也是一种鞭策。

  作者: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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