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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保障条例效力拟覆盖全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6:5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专题

  欠薪保障条例效力拟覆盖全市

  外来劳务工权益将获更好保护

  【本报讯】(记者吴涛方兴业)昨天召开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传出对深圳广大劳务工的一大“利好”消息:《深圳市欠薪保障条例(草案)》已提交本次会议审议。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将覆盖宝安、龙岗这两个外来工聚集地区,员工密集的“三来一补”工厂也被明确纳入《条例》适用范围。

  欠薪保障区域扩至宝安龙岗

  早在1996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就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并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作为特区立法,只能适用于特区内,宝安、龙岗只是参照执行,而这两区是我市企业欠薪的高发地区,如不解决执行欠薪保障制度的法律依据问题,将影响我市欠薪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为此,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新《条例》将以较大市立法的形式对欠薪保障机制进行规范,保障这一机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施行。

  “三来一补”企业纳入调整范围

  原《条例》规定,欠薪保障的适用范围为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由于大量的“三来一补”工厂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没有被包含在法规之内,而数量上占绝对多数的“三来一补”工厂又是欠薪的多发点。为此,新《条例》将“三来一补”工厂纳入适用范围,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三来一补工厂(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7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垫付欠薪

  为使欠薪垫付更加方便、快捷、规范,及时化解矛盾,新《条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对劳动部门受理、调查、垫付等程序作出了调整和修正。新《条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被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并经劳动部门调查认定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的,就可决定起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欠薪;劳动部门决定是否垫付欠薪的时限也由20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新《条例》同时规定,垫付欠薪以员工提出垫付申请前4个月以内的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

  劳动部门有权追偿欠薪

  原《条例》有关垫付欠薪的追偿规定比较薄弱。新《条例》则明确规定,欠薪保障基金在用于垫付欠薪后,员工获得垫付部分的欠薪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自动转让给劳动部门,以维护欠薪保障基金的安全。同时,鉴于《特区条例》规定由工商部门负责在企业注册或年检时收取欠薪保障费的做法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相违背,《条例》规定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作者:记者吴涛方兴业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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