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保留公用事业定价调价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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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6:5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政府保留公用事业定价调价权 【本报讯】(记者吴涛方兴业)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获悉,由市政府组织起草的《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标志着我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将有法可依。 公用事业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2003年,我市在国内尚无先例参考的情况下发布了政府令《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深圳实际适时将该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法规,使其在该领域发挥基础性作用显得十分必要。 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属于政府,经营者因授权而经营,其本身无权处置该项权利。据此,《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特许经营者不得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为防止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任意提价损害公众利益,政府仍保留对公用事业的定价和调价权。《条例》专章规定了公用事业的价格构成、定调价程序和相应的监管机制。同时,《条例》还赋予公众通过消费者组织、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等公众监督机构监督特许经营者的权利。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要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合同两种模式,《条例》采用了行政许可模式。在行政许可模式下,为实现特许经营权公平、公正授予,《条例》规定了招标、招募两种主要授予方式。 作者:记者吴涛方兴业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