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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电动车“三包”终于拿出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8:07 扬子晚报

  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四部门联合制订的《南京电动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暂行办法(初稿)》(即“三包”规定),昨天拿出来征求各方意见。正式的规定将在“3·15”前后出台。

  电动车“三包”时间如何计算?初稿明确,“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其中如果产生修理和无零配件产生待修时间,“三包”时间将随之增加。而产生换货行为时,换货后的“三包”期将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必须要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对于退、换货的条件,初稿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产品售出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该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针对南京推出的首部电动车《三包》规定,在昨天的征求意见会上,消费者与电动车生产厂家,在三个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焦点之一:电动车折旧率怎样定?依据初稿第14条:折旧率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理的时间。折旧率为每日0.2%。据此款,消费者认为,以一辆价格2000元的电动车为例,如果按照每日0.2%的折旧率计算,那么这辆车使用了差不多1年半的时间后,就分文不值了。建议应该同电动车使用年限相挂钩,以0.05%的每日折旧率相对合理。厂商代表则指出,如果实施过低的折旧率,那么厂家将面临生存危机。电动车的电池与整车的折旧率应该有所区别,电池的折旧率应该就在0.2%。

  焦点之二:厂家是否要提供备用车?依照初稿第13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维修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消费者凭此据可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如果因维修者自身原因使维修时间超过30日,则由维修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维修者自己承担。

  据此款,有消费者认为,电动车一般故障可在当天解决。所以规定应该修改为维修超过3天,厂家应给消费者提供备用车。厂商指出,在现实中,提供备用车其实有的已经在实施,但是不适宜将它写进三包中,因为电动车销售商肯定没有充足的备用车做保障。

  焦点之三:电池如何判定不合格?按照初稿规定的保修条件:在1年之内电池出现蓄驶里程不足25公里给予保修。厂商指出:建议修改成当充电量达不到60%时给予保修。因为以不足25公里的蓄驶里程来参照,实施起来有难度。这里涉及到许多不确定因素,例如车辆负重、天气、温度等。本报记者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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