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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被熟人性侵害 反抗不明显男方辩称并非强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10:29 东方网

  东方网2月24日消息:最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几起熟人所为的少女性侵害案件。这几起案件的共同之处是,犯罪嫌疑人一般和被害人都认识甚至曾较为亲密;女方在遇到侵害时反抗不明显;男方事后多数辩称自己不是强奸。

  17岁的女中学生小非在某公园划船时遇到朋友小辉、小丹等四名男子,小丹把小辉等人叫到一边说:听说小非是骚货,咱们带回去玩一玩。

  小辉就假意邀请小非和大家一起去吃饭,开始小非不同意,小辉缠着她不放,她便同意了。几个人打车到小丹家,四人轮流将小非强奸。

  牛某是小月的前男友,他们和关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都住在同一个小区里。一天,牛某纠集其他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胁迫、恐吓手段,在小月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多次对其实施轮奸、猥亵。

  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其意志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严重侵害了妇女权益,理应受到严惩。在对被害人给予同情的同时,笔者认为,有些犯罪本来完全可以避免,往往是因为被害人行为的偏差和失误,导致自身受到伤害。

  偏差之一:被害人的轻率。熟人之间的强奸案,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品更应有全面的了解和准确的判断,就本文涉及的案例,犯罪发生前,被害人完全可以预料到自身将要受到的侵害,却并没有设法进行自我保护,行为的轻率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偏差之二:被害人的软弱。本文涉及的案例,嫌疑人甚至并没采取什么暴力的手段,有时只是一句危言耸听的话,就使被害人乖乖就范。犯罪行为没有受到大的阻力,助长了这些恶徒的气焰。

  偏差之三:被害人的愚昧。阻碍被害人受到性侵害后报案的主要因素,不是怕没脸见人,而是根本没认为这是犯罪。在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害少女受到3个同学的性侵害之后,马上就到网吧泡了一天,根本没想起要报案,后来事情败露,警方询问时,她竟认为这是熟人之间玩笑,只不过有些过火而已。熟人的特定身份,使一些被害人变的头脑简单。

  偏差之四:如果家长学校多些关心爱护,被害人也许就会避免遭遇不幸。这类案件中,父母家长经常是最后一个知道自己孩子受到了侵害的。缺失的关爱,往往使一些青少年交友不慎,结识不法之徒。

  此外,的确有一部分女孩子在男女关系方面轻浮、随意,从而助长了性侵害案件的发生。在一起案件中,一名16岁女生被3个熟人轮奸,事后犯罪嫌疑人还振振有辞地说这名女生跟许多人关系暧昧,别人可以,我们为什么不可以。

  避免此类犯罪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女孩子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规范检点自身行为,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免受不法侵害。选稿:祁贺来源:法制日报作者: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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